男劫匪判囚上诉得直获撤定罪判刑 上诉庭指原审错误指导

2019-02-22 15:00

当年男劫匪涉到沙田掷天拿水打劫银行。 资料图片
当年男劫匪涉到沙田掷天拿水打劫银行。 资料图片

男劫匪声称因无力偿还高利贷3000万元贷款,深怕祸及妻儿,4年前打劫沙田一间银行。男劫匪受审后被裁定企图盗窃罪成立和判囚10年,他不服定罪上诉。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作出错误指引,或误导陪审团,裁定上诉得直,定罪判刑一并撤销。法官在判词中特别提到,原审时控辩双方大律师均无向法庭提供应有协助,令人费解和遗憾。

案发于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诉人刘伟强携2瓶天拿水闯入沙田好运中心交通银行高呼打劫,又将其中1瓶天拿水掷破地上。他却随即著女职员报警,解释自己「争人好多钱,畀大耳窿逼」。辩方案情指,上诉人当日本来无意行劫,但因债主威胁「搞佢老婆同埋个仔」,当日下午更收到债主电话指「捉咗佢个仔」,以致上诉人情绪失控。

上诉庭指,原审法官李瀚良引导陪审团时,要求陪审员考虑上诉人有否机会摆脱债主伤害其妻儿的威胁(下称「该指引」),但该指引只适用于上诉人在「受到威胁」(duress by threats)下才可作出,本案的情况却是上诉人「因所处环境而被逼(犯法)」(duress of circumstances)。李官作出该指引,令陪审团极有可能认定上诉人不报警和不整天陪伴家人是不合理的,但这无疑是过犹不及和根本上不切实际的做法。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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