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悅4千萬騙薪案】執董指記錄顯示曾以發薪為由匯款予第3被告

2019-01-23 16:42

陳志秋(右)指夏偉成(左)非卓悅員工或生意夥伴。
陳志秋(右)指夏偉成(左)非卓悅員工或生意夥伴。

卓悅人力資源部門前女經理涉嫌聯同任其下屬的兒子,04至11年間虧空共4千萬元公款,贓款終落入一家三口以及其餘4名親信手中。時任執行董事2011年3月接獲公司職員舉報才揭發事件,同日解僱女經理和其兒子。

3名被告依次為64歲喬美齡、其41歲子夏定邦,及其70歲丈夫夏偉成。

根據卓悅化妝品時任執行董事陳志秋所認知,喬美齡每次安排公司出糧均需要向會計部上報一份列表,表上詳列每位僱員該月份應得的薪金。因為列表內容繁複,會計部確認總額沒有不合理之處,便會安排銀行為各僱員支薪。會計部經理鍾佩賢最後會向姐夫,即卓悅主席葉俊亨匯報,鍾最後在電子發薪系統上確認支薪安排。

陳於2011年3月22日收到美容部女經理電話舉報其中一名被告親信康明慧的月薪異常地高。康當時工作表現良好,由人力資源部獲調職到美容部,以往康的合約月薪為10000至12000元。但自09年起,康實收月薪屢較合約月薪高,最高一次達32200元。同日喬及其兒子即時被解僱。

陳坦言自己不認識第3被告夏偉成,夏偉成亦非卓悅員工或卓悅的生意夥伴,但根據記錄,卓悅曾以「發薪」為由匯款予夏偉成。

法庭記者:蕭文軒

第三被告夏偉成(前)及次被告夏定邦(後)。
第三被告夏偉成(前)及次被告夏定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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