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特首納防賄例拖足7年 郭榮鏗促政府交立法時間表

2019-01-23 13:04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2012年5月向政府提交報告書,建議立法令《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未經許可索取及收取利益」的條文擴展至行政長官,規定行政長官在接受利益前,須得一法定獨立委員會許可。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在立法會大會提問,要求港府交待立法進展,直言事件擾攘至今已經7年,期望港府給予立法時間表。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回應指,政府一直跟進報告,期望令現有制度變得健全,行政長官對事件同表關注,亦一直自願遵守涵蓋公務員的申報制度。他表示,行政長官在《基本法》及特區有獨特的地位,改動條文牽涉法律,港府仍在致力研究,現階段尚未能提供立法時間表。

民主黨林卓廷質疑,特首林鄭月娥競選時曾承諾修例,質疑她會否違背諾言,又認為港府說法有如特首在港有超然地位。張建宗重申,並無提到「超然」字眼,只是行政長官憲制地位獨特,研究修例需審慎進行。民建聯張國鈞問到,特首在《基本法》下是一區之長,獨立委員會有何法律基礎及《基本法》條文作為「老細」駕馭特首。

新民黨葉劉淑儀則問到,特首在外訪時行程改變,獲他人車船招待,又獲收紀念品,「係唔係又要問委員會」?張建宗直言二人提問正是相關難處,當局會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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