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衣摸胸走廊摸臀 港大生認非禮姊妹花

2018-12-28 12:41

現就讀香港大學二年級的男學生在就讀中學時,與同校的一對姊妹花發生「親密行為」且關係複雜。妹妹在2015年在學校戲劇室被男生脫衣摸胸,亦以手指及舌頭撩陰,最後迫使妹妹口交及性交但不果,男生聽到腳步聲後逃離現場。與男生為同級生的姊姊則在2016年被男生在學校走廊公然「搾」patpat,姊妹報警求助後男生在18歲生日當天被捕。男子今於區域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李志豪暫委法官把案件押後至2019年1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曾藹琪女大律師為被告W.Q.求情時指,13歲的妹妹X自2014月11月起在Facebook 不時主動地與被告W.Q.談及戀愛及性等敏感話題,更會傳送簡訊及照片予被告,而X當時的男朋友出軌,被告一時鬆懈才提出與X 無論如何要「make out within the law」(合法地進行親吻行為)。當時只得16歲的被告對異性好奇,無知地以為即使未成年的雙方同意性交便是合法,但辯方指二人親密時沒有過火的行動實屬不幸中之大幸。

辯方律師表示X在事發後曾經找被告問二人是甚麼關係,最後仍無定案,但X一直傳送奇怪及大膽的成人對話予被告,二人關係算是撲朔迷離,而且辯方指明每個對話都是X主導,被告只是被動地回應。而X更曾經傳送 「You're Year 12 , I'm Year 9, You have something to lose but I don't」(你讀12年級,我讀9年級,你有損失但我沒有)的訊息。

辯方續指被告與X的姐姐Z在2015年12月的學校遊學團認識,被告與Z是同級生並已過16歲,二人當時曾發生親密行動但並沒有穩定的男女關係。熱愛健身的被告於2016年9月在學校走廊遇見Z時,心想二人已發生「親密關係」,便魯莽地摸及掐Z的臀部,並說:「你要做多啲運動」,愚蠢地犯下猥褻的行為。Z當時通知校方後,被告簽訂學校的行為合約,並承諾不會再做不尊重女性的行為。

辯方指出被告家人沒有妥善指導被告如何處理情感上的問題,而現年19歲的被告正處於花樣年華,如果判入更生中心會剝奪其求學機會,而且事件發生後令被告變得更成熟,對社會帶來危害的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各方背景,及時代的變遷令社會對性的認知年輕化的因素後,能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判以非監禁式刑罰。

李志豪暫委法官指考慮年輕的被告認罪,亦與受害人年紀相若,被辯方律師說服下會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後才判刑,並把案件押後至2019年1月18日。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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