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獸父利誘年幼繼女性交摸胸 判囚6年9個月

2018-12-05 15:16

六旬獸父承認2013年和2017年2次與年幼繼女性交和2次侵犯她,其中一次繼父以「零用錢」利誘繼女允許他撫摸胸部,受害時女事主分別僅為11和15歲。繼父今在高等法院承認2項猥褻侵犯和2項非法性交罪。法官指案情嚴重,有次被告斗膽趁事主母親在家中露台做家務時犯案,辯方律師同意並主動建議法官就其中一項「非法性交罪」判處最高刑罰,被告最終獲判囚6年9個月。

辯方為63歲僅有小學畢業程度的被告求情指,被告早於預審時已認罪,案件亦沒涉及暴力。被告被捕後表現合作,事主亦不願再提此事,希望「與家人重新開始正常生活」。法官形容案件嚴重,受害人尚未成年,被告屢沒使用安全套,被告行為嚴重破壞家庭成員之間的誠信,又直斥被告趁家中事主母親沒為意對繼女施暴。

案情指事主母親10年前結識被告,兩人發展為情侶,並同居於秀茂坪一公屋單位。事主雖為母親和其前任所生,但仍會稱呼被告為「爸爸」。事主母親與被告一直保持情侶關係,育有一子。自2012年起,事主搬到其姨媽家居住。全家均有事主姨媽位於油麻地寓所的鑰匙,上址亦是被告首次與繼女性交的地方。2013年某日,被告趁姨媽外出工作,命令事主與自己進行性交,女事主事後稱「不明白發生什麼事」而沒有將事件轉告任何人。同年某日,女事主主動向被告索取零用錢,被告要求觸摸乳房,事主答應,但被告除了撫摸其胸部,也觸摸事主陰道數分鐘。

2017年3月,被告要脅女事主性交,否則叫事主母親遷走,事主被迫下就範。被告當時沒有使用安全套,稍後在體外射精。當時事主母親也在家中,僅身處衣櫥後的露台。同年10月女事主再一次害怕影響家庭關係而順從被告的意思,被告最終吻了事主乳房和陰道10多分鐘。

事件最終由事主向學校朋友轉述時被警方揭發。初時警方以強姦和猥褻侵犯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有「搞過個女,但我有畀錢佢」,金額約200至300元,又承認曾3次付錢給女事主以允許被告摸胸和親吻。被告曾發電話訊息給女事主稱「我要石石(錫錫」」,但他一直否認強姦。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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