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田徑教練涉非禮】官指事主姿勢不可能強行脫內褲 被告脫罪:公道就係公道

2018-11-16 10:19

男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後離開法庭。
男被告獲判罪名不成立後離開法庭。

七旬前田徑教練8年前涉非禮女學生案,今於粉嶺法院進行裁決。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女事主受到美國運動員勇敢公開自己被性侵一事鼓舞,遂公開自身經歷,練官表示「#me too係父權社會中女性受到侵犯作出嘅運動」,讚揚事主無私,並指她要將事件「公諸於世」要有很大的勇氣,但他表示法庭運作並不一樣,要按證供而作出裁斷,希望不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影響推動社會運動。最後表示因女事主證供有合理疑點,無法完全採納其證供,故判罪名不成立。

練官稱本案考量點為案發的過程,以及事主案發後的表現。指女事主證詞尚有4點合理疑點,包括:
1)事主指被告在其寓所中強行脫去事主內褲,但當時據事主講法,她在床上的姿勢支點在手肘臀部,若非自己協助,被告並不可能強行脫去事主內褲。

2)事主的證供與其投訴內容不同,她曾與好友訴說事件,亦有在網上平台發文公開事件,雖事主表示公開性侵事件只為喚起大眾的醒覺,就她於庭上的供詞,以及控方證人,即事主好友的供詞,加上事主案發後的反應,均與她於庭上證供有出入,而法庭正正要考慮不同證供為依歸,由於各方證詞都有出入,故影響接納事主的供詞。

3)案發時間只有1分鐘,練官指理解事主當時年幼,「想像唔到15歲女生嘅反應會有幾不知所措」但按情理來說,當時應縮開或伸手擋,但事主證供只言自己當時無動作。

4)事主於去年11月底在社交平台公開事件,提到自己對被告有深深的厭惡,但為了維持外表關係良好,見面只能「硬著頭皮寒喧」。但根據其他證人的口供,事主與被告關係親暱,形容他們情如父女,而事主每年都有到被告家拜年、慶生等,甚至上載二人合照到社交平台,顯示與其證供有異。

被告W.H離開法庭時遭大批傳媒包圍,被問到有何感想,他言「公道就係公道」,而庭上亦有大批相信是被告學生的人士聽審。

法庭記者:陳楚琨

男被告(左)今早在親友陪同下上庭。
男被告(左)今早在親友陪同下上庭。
男被告(左)獲判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左)獲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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