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胸襲」兩南亞女生判監4個月 小學男教師不服提上訴
2018-10-26 12:44
代表41歲被告Z., S. B的辯方律師指案發時X戴上頭巾,難以確定胸部位置,被告是不小心以手肘觸碰其胸部,暫委法官林嘉欣即指此與受害人有否戴頭巾無關,因在衣服上撫摸亦算是侵犯,辯方認同,另指出由被告學生贈送的心意卡是作為被告的品格擔保,惟暫委法官指卡中內容為傳聞,不能接納為呈堂證據。辯方亦質疑X是否可靠及可信的證人,因其在庭上作供未能指出在校投訴內容及未能肯定案發情況,卻聲稱記得侵犯經過。
控方指X案發時為小五學生,對事件感到羞愧,故未有完全將事實告知校長,另指案中另一女生Y作供與X不一,並非代表其中一人說謊。控方另不認同辯方指案件屬意外,因觸碰時間為2至3秒,甚至3至4秒。控方亦指出品格證人的證供對被告並無太大幫助,雖傳召與被告於同校任教的品格證人,但指出老師不會與另一老師在課堂一同任教,此未能肯定其品格。控方認為原審裁判並無誤。
法庭記者: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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