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就避稅指控上訴 高院裁定稅務局犯法律錯誤
2018-10-08 17:58
屬牛奶公司集團旗下的2間公司疑避稅,遭稅務局要求就2012年至2017年間的5個課稅年度,繳交約港元3.4億的利得稅或約港元1.8億的商標利潤稅,該2間公司就此已提出上訴,並於明年3月4日聆訊。
代表牛奶公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出就利得稅所購買儲稅券,總值約3.4億,已符合應邀利得稅款項,並就稅務條例第14條及21A條,指出牛奶公司毋須就一項公司收入,繳交兩項稅項。
高等法院今裁定稅務局干犯法律錯誤及其作出的決定為不合邏輯,並需重新考慮申請人提出的建議。
法庭記者: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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