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提琴導師涉收回佣脫罪 律政司提上訴押後裁決

2018-09-18 15:12

被告李信謙。資料圖片
被告李信謙。資料圖片

大提琴導師6年前介紹10歲學生和家長到樂器商買琴,約半個月後向樂器商收佣3866元,事後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裁判官前年8月裁定,導師推銷大提琴與其教琴角色不同,不構成代理人、主事人關係,遂裁定導師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原審裁決,今早在高等法院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法官聽罷雙方陳辭押後裁決。

被告李信謙於2012年12月領學生及家長到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花費7800元購買大提琴連配件,李於翌年1月獲俊文送贈佣金。律政司一方今早在庭上指,家長在完全依賴和相信被告的專業意見下買琴。即使雙方非師徒關係,家長仍有合理期望,被告推銷時會以學生和家長的利益為依歸。

暫委法官林嘉欣質疑,導師推介學生選購所需用品後收取回佣的做法時有發生,有時候學生家長甚至不關心導師有否收佣。林官又引述自身經驗指,家長很多時候不知道哪一款琴對兒女是最好的,故他們尋求導師的意見時,其合理期望就是為子女購買合適的琴。反之,若控方指控成立,則往後有人因推介朋友往某信用卡公司登記成為客戶,以致得到發卡公司的積分回報,也可能誤墮法網:「公眾喺日常生活,就會變咗不知如何自處。」

律政司一方強調,每宗貪污指控的情況不盡相同,法庭須按照每宗案件的實情處理。在本案中,家長明顯是反對導師收佣的,故導師違反了家長的合理期望。

林官再舉例質問,若有人參加滑雪團後詢問領隊到何處購買禦寒衣物,領隊將自己卡片給予那人,並指示對方出示卡片可享折扣,以致那人按指示購買衣物,領隊又收取回佣,法庭應如何處理?律政司一方認為這未必構成收賄,因平常人不會期望陌生人按照對方的利益行事。惟本案被告與學生有師徒關係,被告理應知悉該學生的需要,故學生家長期望被告推介學生作某些選擇時,不是出於自己的利益。

被告方回應時強調,涉案家長同意被告作為導師的職責,僅包括教琴和帶學生考琴試,被告推銷買琴與其導師職責無關。被告方又質疑,家長堅持導師作推介時不能收取分毫,但「做得老師梗係要包埋幫仔買提琴?」

廉署前年分案控告7名轉介學生及家長到俊文選購樂器的導師,但除了3人認罪外,其餘4名不認罪的被告受審後均獲判無罪。律政司上周就其中一名被告趙鶯的案件上訴,並會分別於今周及下周就剩餘2名脫罪被告的案件上訴。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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