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明起容許非本地同性受養人申請簽證來港
2018-09-18 14:49
入境處處長批准上述申請人以受養人的身分申請來港居留有多個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與保證人要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申請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及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他/她提供適當的居所。
政府表示,因應終審法院在7月4日就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所作出的判決,審慎考慮了受養人政策的目標,以及判案書中闡述的法律原則,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受養人政策。
發言人強調,修訂不改變「配偶」在政策下的定義,不影響政府其他政策或現行香港法律下各項其他權利;修訂亦不代表香港在法律上承認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各方不應期望政府有任何這方面的計劃;修訂亦不會影響政府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立場。
入境事務處將根據新修訂的受養人政策處理尚未完成處理的申請及任何新收到的申請。至於早前根據入境處在完成政策檢討前所實施的過渡安排而獲入境處處長准許在香港逗留的人士,有關准許會繼續有效。
受養人政策容許有能力照顧受養人和為受養人提供財政支持的人士申請其非本地受養人來港居住。受養人政策亦讓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能的人士可選擇攜同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生活,藉此確保香港得以繼續吸引和挽留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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