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摑搖晃初生女嬰變植物人 狠父判囚6年4個半月
2018-09-04 15:57
曾任職廚師的無業男子承認因不堪未足月女兒的哭聲,屢次在元朗家中掌摑及劇烈搖晃女兒,期間又曾手執菜刀恐嚇外母。女嬰最終因腦水腫而嚴重昏迷,不但右眼失明,左眼視網膜完全脫落,更至今未能自主呼吸,須依賴餵食維生,儼如「植物人」。男子昨在高等法院承認3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罪,及1項刑事恐嚇罪。法官今午判刑時,直斥男子的惡行無異於奪取女兒的性命,最終判其入獄6年4個半月。
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26歲被告鍾紀緣明顯曾多次暴力對待女兒。受害女嬰遭被告掌摑時僅半個月大,她彌月之日更是她被送院搶救之時。若是與受害女嬰一樣年齡的正常嬰孩,現在本應是其牙牙學語和學習步行的時候,受害女嬰卻是終日臥床,情況一直危殆。縱有奇蹟發生,女嬰的視力問題將伴隨她一生,故被告的罪行相當嚴重。
彭官又觀察到女嬰被送院時,體重不足3公斤,惟被告大力掌摑女兒,在強弱懸殊下對其造成嚴重傷害。被告聲稱自己是主力照顧女兒的人,他非常疼愛和關心女兒。彭官反駁指,被告前女友前年12月中旬已發現女兒臉上有瘀痕,若被告真為疼愛女兒的照顧者,他何以不顧女兒臉上的疤痕,繼續掌摑女兒?被告發現女兒手腳冰冷後,又嘗緊捏女兒臉部察看她是否有反應,這顯示被告已習慣對女兒使用暴力,正常父母斷不會如此對待兒女。
辯方大律師曾求情指,被告因工作壓力甚大而犯案。彭官引述上訴庭法官的觀察強調,父母照顧兒女時應有基本責任控制自己情緒,以免無力保護自己的子女受到傷害。雖然被告沒有案底,但由於其罪行特別嚴重,故不構成減刑理由。
控方案情指,被告與前女友自前年4月起租住元朗洪水橋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兩人女兒出院後,被告便無正式上班,與前女友輪流照顧女兒,被告外母亦遷入上址以便照顧孫兒。
被告在前年12月中旬某日聲稱與女兒玩,以手指緊捏女兒面部,令她面上有約3厘米的瘀痕。他在警誡下承認,曾以右手掌摑女兒左邊面部二三下,又把她高舉抱起並搖晃她5下。
他在同月14日因聽到女兒啼哭而掌摑她,又將女兒舉高至他胸腔位置,並用力搖晃女兒數次。他在警誡下稱,他起初與女兒「鬥大聲」,其後又重蹈覆轍,既掌摑女兒,又搖晃女兒5下。
直至28日下午1時許,被告從前女友接過啼哭不停的女兒後,一面以左手抱著女兒,卻一面用右手手掌大力摑打她兩三次,以致發出「啪啪聲」。約2小時後,被告發現女兒不妥,便不停用手機搜尋有關嬰兒病癥的資料。期間外母衝口而出說:「係咪死咗,死咗要報警。」被告情緒激動下抱著女兒衝入廚房,以右手拿著菜刀衝向外母,並責罵她咒詛女兒死。被告前女友上前分隔兩人,被告將菜刀擲回廚房後返回主人房搜查資料。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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