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交通例未向警提供資料 警員獲安排審前覆核押下月再審

2018-09-03 12:26

案發時為警員的被告涉嫌干犯《道路交通條例》罪行,今在東區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控方就案情摘要提供修訂版本,提出需要9位證人和6段分別在停車場和被告處所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作為證供,預計需要2-3天作審訊。辯方反對案情撮要,對事件的發生並無爭議,但否認當時閉路電視片段中為被告,辯方會傳召精神科醫生作為專家證人,證明自己的精神狀態混亂,不記得控罪期間曾將車輛借給誰。另外辯方就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內容提出質疑,最後裁判官安排被告在審訊前再安排一次審前覆核,商討控方所提供錄影片段的呈堂性,並押後至下月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審。

辯方就著閉路電視片段的呈堂性提出質疑,表示片段不止紀錄1月15日事發當日的內容,還包括1月3日被告的行為,控方則認為被告不止在15日當日犯案,是由3號持續至15日,具持續性,裁判官則指出,被告在1月15日前的行為並不在指控中,質疑控方的證據與控罪無關係。另外,錄影片段當中部分行為而且控方承認錄影片段不能完全認出為被告,因此裁判官質疑證據過於脆弱,對以後的裁決和判刑有影響。最後裁判官安排被告在10月10日的審訊前,於10月4日再安排一次審前覆核,商討控方所提供錄影的呈堂性。

控罪指當時仼職警員的被告吳文傑,於今年1月15日,作為電單車司機而涉嫌於鴨脷洲邨的月租停車場內,涉嫌干犯了《道路交通條例》罪行,而被告並無按今年4月3日收到的通知書要求,在21日內向指明警員提交一份指明格式的、已簽署的書面陳述。

法庭記者:葉潤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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