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交通例未向警提供资料 警员获安排审前覆核押下月再审
2018-09-03 12:26
辩方就著闭路电视片段的呈堂性提出质疑,表示片段不止纪录1月15日事发当日的内容,还包括1月3日被告的行为,控方则认为被告不止在15日当日犯案,是由3号持续至15日,具持续性,裁判官则指出,被告在1月15日前的行为并不在指控中,质疑控方的证据与控罪无关系。另外,录影片段当中部分行为而且控方承认录影片段不能完全认出为被告,因此裁判官质疑证据过于脆弱,对以后的裁决和判刑有影响。最后裁判官安排被告在10月10日的审讯前,于10月4日再安排一次审前覆核,商讨控方所提供录影的呈堂性。
控罪指当时仼职警员的被告吴文杰,于今年1月15日,作为电单车司机而涉嫌于鸭脷洲邨的月租停车场内,涉嫌干犯了《道路交通条例》罪行,而被告并无按今年4月3日收到的通知书要求,在21日内向指明警员提交一份指明格式的、已签署的书面陈述。
法庭记者:叶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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