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管會重新入稟追討游蕙禎近93萬元薪津
2018-08-21 11:35
原告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前香港立法會議員游蕙禎。
入稟狀指被告游蕙禎於2016年9月4日被選為立法會議員,而行管會於2016年9月22至26日向游蕙禎發放了港幣$834,393的津貼,以預支予立法會議員設立辦事處、活動經費、交通費及設立資訊科技設備等的款項。行管會亦在同年10月28日向游蕙禎發放了港幣$95,180的薪酬津貼。
惟游蕙禎與梁頌恆在2016年10月18日的宣誓裁定為無效,及後更被褫奪議員資格,二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亦於2017年8月25日被駁回,二人故無權享有上述薪津。立法會行管會承認錯誤地向游蕙禎提供該些津貼,但要求游蕙禎多次償還薪津亦不果,故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游蕙禎償還港幣$929,573的薪酬津貼或任何法庭認為適合的金額,以及要求游蕙禎發出聲明書承認持有有關款項等索償。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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