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控內地作家「江南」不正當競爭 獲賠188萬元人仔

2018-08-16 19:08

查良鏞。資料圖片
查良鏞。資料圖片

作家查良鏞 (筆名「金庸」) 起訴作家楊治 (筆名「江南」) 的《此間的少年》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查良鏞獲判賠共188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此間的少年》是一本「同人作品」,使用了金庸筆下的多個知名人物。查良鏞指控,2015年,他發現在內地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於他的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等,而且人物間的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其其作品實質性相似。
查良鏞認為,楊治未經許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
同時,其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通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上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是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而且書中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因此,《此間的少年》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
不過,《此間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可以輕而易舉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讀者,並通過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的出版發行,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佔據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發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他所享有的商業利益。
因此天河法院判決,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北京聯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人民幣,北京聯合和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同時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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