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續居已婚宿舍上訴得直 官指督察行為自招嫌疑拒申審訊訟費

2018-07-24 11:42

劉承聰仍可獲上訴訟費。資料圖片
劉承聰仍可獲上訴訟費。資料圖片

高級警務督察離婚後未有遷離警察已婚宿舍,並繼續居住逾8個月,事後被控一項欺詐罪。督察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半年,但他上訴得直,獲擱置定罪及刑期。他其後申請審訊和上訴的訟費,但律政司反對審訊訟費的申請。法官今早頒下判詞,強調督察行為自招嫌疑,故拒絕將原審訟費判予督察,但他可獲得上訴訟費。

上訴人劉承聰於2011年離婚,他辯稱自己無收到家事法庭頒出的離婚絕對令,正式解除他和前妻的婚姻,故以為自己無需通知僱主。當他8個多月後再婚,才決定申報。

法官接納上訴人的辯解,但強調上訴人在暫准離婚令發出10個月後才向法庭查詢,令人懷疑他延誤查詢是否出於不誠實。他雖在2011年9月才得悉已正式離婚,但離婚正式日期為1月底,上訴人卻無馬上向僱主解釋逾期申報的原因,難免令人覺得他存心拖延。

法官批評,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無自招嫌疑,猶如掩耳盜鈴,完全無視案中事實。但上訴人上訴得直,故他可獲上訴訟費。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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