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法院首推新規 微信聊天記錄可列為電子證據

2018-07-20 19:26

設計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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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法院日前率先推出新規定,將微信、QQ、支付寶等具備支付功能的網路軟體聊天記錄,列為民事商事訴訟的電子證據,並提出舉證、認證的具體規範。
內地《法制日報》報道,南沙法院18日在廣東率先推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圖破解電子證據舉證、認證困難的問題。
根據南沙法院統計,近年網路電子證據案件的數量和所佔比例大幅成長,合約糾紛有21%的案件是透過網路商定。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南沙法院指,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微信,佔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的65%。其次是電郵和手機簡訊,分別佔14%。支付寶和QQ共佔約7%。
報道引述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指,當前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以應用最廣的微信為例,由於微信並非都是透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
他又指,糾紛往往是事後發生,很多當事人交易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甄別哪些屬於有效證據存在較大困難。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容易透過技術手段偽造或刪改,較難認定真實性。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規程將網路電子數據證據限定為簡訊、電郵、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網路軟體所產生的、能夠有形表現所載內容並可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訊息。
他指,規程還對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作出指引,包括固定證據的方法、使用的存儲介接形式、在庭審過程中展示證據的程序等。
法院也會在立案窗口和送達應訴材料時,專門提供舉證指引清單,對於有提交電子證據的當事人及時進行指導,減少當事人不規範的舉證行為,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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