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註冊名稱以外校名 教育中心前校監強調已辭職明裁決
2018-07-16 17:23
位於沙田第一城的躍學教育中心涉於去年1月5日,在校舍展示其他名稱作為其校名,且課室內容納高於限額的學生數目。涉案前校監兼校董否認3項傳票罪,今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她在結案陳詞中表示此案重點是她在去年1月3日辭職,而她當日已致電教育局表達辭職意願,亦有相關文件支持,明言「我覺得我係辭咗職」,而她並沒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案件將於明天中午裁決。
教育局助理教育主任(學校註冊)劉景悅作供時表示,教育局於2015年7月3日批岀被告為躍學教育中心的校董和校監,但職位並無完結日期。而教育局於去年1月9日,收到有關委任新校監及校董黎敬添的郵遞文件,惟部分文件有遺漏,故教育局即日要求黎補回及須更改生效日期,而黎則於同月23日到往教育局補交資料,包括有被告簽名的辭任文件。教育局在27日便正式批岀被告離任校董和校監的職位,並由黎接任。
劉解釋一間學校不可以沒有校監、校董,若非如此,學校會被取消註冊。被告隨後質疑遞交該些文件是她還是黎的責任,劉則表示「雙方都要」,而申請亦須有原本校監及校董的簽署才可生效。
被告於下午自辯時指自己因須修讀職業治療學位課程,故她於去年1月3日致電劉表述辭職意願,其後她亦致電教育局學校發展主任表示要辭職。她又在同日約見黎簽署文件,進行交接工作,被告稱「簽完嗰張野,我就功成身退,我覺得係」,亦沒有印象教育局及後有打電話給她,或通知須補交文件。
而黎作供時則指岀1月3日當天,他曾寄岀一封沒有附上被告簽署的信件,但他已在即日補回另一份有其簽署的文件,強調「同一日乜都做晒」,故不認為這有任何問題。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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