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犯12歲女潛逃6年割腕扮病 官斥無業男「明知不可為而為」判囚38月

2018-06-29 11:32

被告早前承認7項與未滿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於高院被判囚38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早前承認7項與未滿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今於高院被判囚38個月。資料圖片

現年28歲無業男子經朋友介紹認識當時年僅12歲的女事主,事主於2011年離家岀走及在被告所居的公屋單位內留宿,該男子於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與事主發生性交,家人曾就事主失蹤報案,後來尋獲她後即銷案。被告擔心要為性行為負上刑責而於同年前往澳門,直至去年返港。被告早前承認7項與未滿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今於高院判刑時直斥被告還柙期間兩度割腕,假裝患情緒病而為求被判入小欖,終判囚38個月。

法官潘敏琦判刑時透露被告陳子健於9歲時曾離開岀走,並有8次盜竊和涉及暴力的定罪紀錄,被告於2010年3月曾因毆打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被判入戒毒所,不足一年卻干犯此案,父母對他亦束手無策。另外,他亦曾2度在收柙期間割腕,以裝作患情緒病而為可判入小欖,以逃避其他在囚人士欺凌。潘官直言被告為人不可靠,並具反社會人格。被告雖未至於有戀童問題,因自我形象低落而傾向與年幼兒童發展關係,這問題值得關注,且其重犯機會屬中高。

潘官強調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年幼無知女童,以免她們受到傷害,而事件後,事主受到情緒困擾及有輕生念頭。潘官指岀,本案有嚴重的情節因素,被告發生性行為時未有使用安全套,他又稱自己不知道事主的實際年齡,惟其友人於他們兩人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前,曾向被告透露事主的年齡,而被告又看過寫有事主年齡的手冊,加上得悉事主家人報警後,被告則畏罪潛逃。潘官認為被告對事主的年齡瞭如指掌,並直斥他「明知不可為而為」,故最終判囚處理。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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