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為買禮物送女友糾黨姦劫鳳姐 3青年判囚4至10年
2018-06-19 08:20
2000年6月發生一宗「鳳姐」姦劫案,6名17至19歲青年,當中包括一名中五學生,他們為協助朋友籌錢買狗送給女朋友,遂策劃打劫念頭。翌年6月19日,6名被告受審,最後主謀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連同搶劫罪被判入獄10年。
案情指,17歲被告因無錢買寵物狗哄女朋友,遂決定糾合同黨假扮嫖客,按報章色情廣告尋找性工作者,以「先姦後劫」方式打劫。
2000年6月8日下午8時,38歲姓梁女事主聽到門鈴聲,開門見到一名年約20歲的青年上門召妓,於是二人便進入房間進行性交易。過程中,有人兩度敲門,女事主表示正在接客,着門外人遲一點再回來。豈料在屋內的被告突然打開單位鐵閘,讓門外3名男子進來。
女事主供稱,第一被告先假扮警察查牌,後再指自己是銅鑼灣的「話事人」,叫她到九龍跟他當舞小姐,否則便要她消失。女事主不肯,第一被告於是逼令她與其他3名男士性交。女事主非常驚慌,不敢反抗,唯有一邊大哭一邊與3名男子分別進行性行為。第一被告一直在場大笑及觀看。完事後,4人搶去她4200元、一張八達通和信用卡及她與兒子的合照。第一被告恐嚇女事主不可報警,否則便會將她的相片貼滿港九各處。
案中6名被告在翌年8月判刑,首被告因指使兩名同黨強姦受害人,妄顧其感受又令她被輪姦,連同搶劫終被判囚10年;第二第三被告分別被判9年和4年。其餘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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