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員猜中爆竊案疑犯手機密碼 法官:機主不享私隱權

2018-06-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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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南卡羅來納州一名男子干犯爆竊罪,被法庭重判入獄18年。他托律師提出上訴,指探員在犯案現場找到他遺下的手機,在沒有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的情況下,猜中他的手機密碼為「1-2-3-4」,成功進入他的手機蒐證,此舉有侵犯他的私隱之嫌。不過,南卡州最高法院法官周三裁定探員的做法正確,維持原判。
28歲被告布朗 (Lamar Brown) 的代表律師在庭上說,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頓市的探員在調查此案時,在沒有法庭搜查令下成功開啟其當事人的手機,是侵犯他應有的權利。
案發於2011年12月,探員在爆竊案現場找到疑匪遺下的手機,拿回警署放在證物櫃內。6天後,探員猜測手機密碼是「1-2-3-4」,果然猜中,成功開啟手機,在聯絡人名單中找到被告的祖母,繼而追查到被告的身份,把他拘捕。
高院法官周三以4:1裁定,布朗在犯案現場遺下手機,而且沒有刻意去認領及取回手機。在此情況下,現行法例容許警方在沒有法庭搜查令的情況下,檢查失物。
法官指,探員把該部手機放在證物櫃內6天,機主都不來認領,因此探員有理由假設機主已經放棄那部手機,而機主也無權期望自己在這情況下仍然享有私隱權。
在那宗爆竊案中,戶主被偷走一部電視機、3部手提電腦和一批珠寶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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