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親女案】母吩咐勿報警 叮囑女兒別向人透露
2018-05-17 13:07
控方大律師吳維敏讀出開案陳詞,被告人T否認3項猥褻侵犯另兩罪、1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1項強姦罪。T與本案投訴人X的母親在內地沒有註冊結婚,兩母女原居於深圳,T在2011年退休前每周到訪兩母女在深圳的家。
2008至2009年間,X年僅9至10歲,T疑於深圳的寓所內「揸」X的乳房、撫摸和舔其陰部、強迫X為他手淫和口交、又在她雙腿間磨擦陽具約10分鐘後在她身上射精。至2013年,T帶X來港辦理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手續,並於X來港的首星期,在牛頭角一公屋單位將她強姦。
法庭記者:郭止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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