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三讀通過「復職令」草案 黃定光:與其「攬炒」不如分手
2018-05-17 12:58
張超雄就草案提出修正案,直言應訂明法庭頒布「復職令」時,不得考慮僱主是否已另聘他人。他又建議,如僱主拒絕執行「復職令」,將需額外向僱員支付6倍月薪。憂慮對中小企造成影響。他重申,如若顧主不及時填補職位會影響運作,又或被解僱員工沒有要求復職,可以獲得括免。他強調,今次的修正案是要保障工會領袖的權益,防止他們被無理解僱。
不過,黃定光指出,勞資雙方若到對簿公堂的地步,關係已不能修復,法庭不宜強行要僱主安排有關員工復職,批評張超雄的建議會激化勞資關係的矛盾,認為與其「攬炒」不如和平分手。
工聯會何啟明反對修正案,認為修正案列明顧主不得以另聘他人為原因聘請已解僱的員工,是「寫死法例欠缺彈性」,難以做到「和平解決分手」。自由黨鍾國斌則指張超雄反對用錢「買起」僱員的復職權利,卻同時要求提高賠償額的修訂是自摑嘴巴。民建聯周浩鼎批評張超雄修的訂偏離勞顧會共識。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表示,修正案要求限制法庭判決甚麼是合理或不合理聘用僱員,並不合理。他指出,現行機制若勞工被不合理解僱,將可在9個月內提出申訴。他又說,勞顧會對張超雄的修正案未有共識,擔心實行修正案會破壞現時的勞資平衡關係,明言如若修正案被通過,局方將撤回草案。
最終張超雄的修正案全數被否決,而局方的草案則在三讀時以50票贊成、3票反對、9票棄權下獲通過。
草案建議執行「復職令」時,僱主是否同意不再是僱員復職的先決條件,同時指出如若顧主拒絕執行復職令,將需額外向僱員支付3倍月薪、不多於7.25萬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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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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