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5】博耳電力違反上市規則 遭聯交所譴責
2018-05-16 18:09
另外,公司前執行董事黃亮在貸款一事上挪用該公司資產,違反《上市規則》規定。而黃亮及執行董事錢仲明亦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調查,違反他們各自作出的《合作承諾》所載責任。
上市委員會進一步指令,多名執行董事錢毅湘、錢仲明、賈凌霞及查賽彬須完成由香港特許秘書公會、香港董事學會或上市部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所提供有關《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董事職責的24小時培訓,包括4小時有關企業管治和內部監控的培訓;及在培訓完成兩個星期內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訓機構發出的全面合規證書。
是次裁決再次強調公司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必須清楚區分職責,以確保權力和職權平衡,避免權力僅集中於個別人士。是次裁決亦提醒董事必須確保發行人的資源、僱員資歷和經驗、培訓計劃及其他各方面均足以令發行人維持穩健的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系統,以及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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