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無罪變有罪 洩密案二審判囚4月可罰款代替

2018-05-15 11:04

台灣的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5年前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馬雖有洩密行為,但依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判他無罪,北檢指本案與「院際調解權」無關,砲轟馬英九明顯犯法,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今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逆轉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約3.2萬港元),可上訴。對於高院判決,北檢今表示:「尊重司法判決」。

馬英九被控於2013年,將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等人所涉司法關說案,將黃世銘所報告的特偵組偵辦中案情,洩漏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涉犯刑法洩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4罪。一審以馬英九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馬無罪;但二審高院今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

台北地院去年9月一審認為馬英九雖有洩密行為,但他當時主觀行使《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解決行政院及立法院的爭議,預先因應可能的政治風暴,有阻卻違法事由,判決馬英九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起訴馬英九的北檢指本案與院際調解權無關,強調馬英九涉洩密的犯行明確,並嚴正指出,若馬英九可以用行政特權洩漏偵查、監聽秘密,其他總統也可以,將造成國家體制紊亂,應改判馬有罪;馬英九則指行使總統行政特權,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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