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上兒子補習老師 人妻學校後門「吃早餐」車震
2018-05-14 20:03
黃男辯稱兩人只是在車上吃早餐,台南高分院未有採信,判黃男賠償洪男30萬元新台幣 (約7.8萬港元)。此外,以相姦罪判黃有期徒刑4個月,可以罰款代替,目前案件上訴至三審。
判決指出,洪氏夫妻結婚15年育有一子,洪男去年發現太太常與他人講電話,早上載孩子上學後也較遲返家,洪男起疑心聽取太太車上行車紀錄器內容,發現太太與孩子的姓黃補習班老師曾各開一輛車前往某處相會。由於太太曾有精神出軌紀錄,他起疑追問,太太坦言與黃男兩度發生車震。
洪男憤而報警,並提出妻子在事發當晚手寫的:「與黃老師發生性行為,是我不該做的事,在2017年3月期間,兩次性行為都是在車上」悔過書,及黃男用電腦打的「為一時情感超越理智,而做出踰越道德,傷害洪先生家庭之行為,本人感到非常的抱歉,在此聲明不會再有任何傷害洪先生家庭之舉動」悔過書,作為兩人通姦佐證。
不過洪妻在審訊時,對性行為發生的確切地點、時間、方式含糊其辭。黃男則否認通姦,強調兩人只是在車上吃早餐,他覺得自己與洪妻太好:「寫悔過書也沒有甚麼」,堅決兩人沒發生性關係。
嘉義地院認為,整件事除了洪妻的模糊指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兩人有相姦行為,判黃男無罪,也不用賠錢。洪男上訴至二審,台南高分院當庭勘驗洪妻行車紀錄器,發現洪妻曾在車上打電話與人相約把車停在學校後門,在車上一起吃早餐,並有「是不是比較安全,因為他不會來這裡」等對話。
對照洪妻坦承車震、兩人事後寫悔過書等時序,推論黃男與洪妻確實發生不倫關係,改判黃有期徒刑4個月,可以12萬元新台幣 (約3.1萬港元) 罰款取代,民事部分改判黃男須向洪男賠償30萬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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