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建議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服務

2018-05-09 10:57

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徵求對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的意見指出,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的資質負責。互聯網黃金業務要符合外匯管理、支付清算結算、黃金進出口、反洗錢等法律法規規定。
意見稿指出,委託互聯網機構代理銷售其開發黃金產品的金融機構,應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包括嘗試做市商)。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金融機構負責互聯網黃金業務產品的報價、黃金和資金的運用,及產品推介說明的製作。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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