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建议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服务
2018-05-09 10:57
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要符合外汇管理、支付清算结算、黄金进出口、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规定。
意见稿指出,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包括尝试做市商)。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及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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