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建议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服务

2018-05-09 10:57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徵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指出,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要符合外汇管理、支付清算结算、黄金进出口、反洗钱等法律法规规定。
意见稿指出,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包括尝试做市商)。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金融机构负责互联网黄金业务产品的报价、黄金和资金的运用,及产品推介说明的制作。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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