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婦用亡夫賠款買樓辦離婚 現任出1000元要求分一半

2018-05-03 19:45

廣東梅州市豐順縣法院昨日受理了一宗爭產案件。一名女子用前夫遺產買房,現任丈夫出資1000元,在房產證登記名字,到底丈夫有否權益。

内地傳媒報道,彭女士的前夫死於一場交通意外事故,2003年10月經人介紹認識了現任丈夫譚先生。2004年,彭女士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賠償款在梅州城區購置一套房,並開始與譚先生同居。購房時,譚先生出資了1000元人民幣。

2010年11月23日彭女士和譚先生領取了結婚證,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彭女士為了讓譚先生能夠盡心共同撫養其與前夫生育的三個小孩,並在親戚的勸說之下,於2010年12月13日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但是由於兩人感情基礎薄弱,生活環境和習慣等均不同,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矛盾時有發生,兩人感情逐漸破裂。

彭女士向法庭起訴離婚,她提出現住房屋是其用前夫交通意外事故的死亡賠償款購置的,譚先生只出資了1000元,請求法院判令其現住房屋歸彭女士個人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譚先生應訴後表示同意離婚,但是彭女士現住的房子其也有出資購買,而且房產證上有他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得一半,是不可能放棄的。

彭女士表示,購房款是前夫用命換來的,從情感上自己無論如何也無法接受房產要分割一半給譚先生的事實。但房產證上實實在在寫著譚先生的名字,而且不存在登記錯誤的情形。

經法官調解,彭女士同意給雙方一個重修感情的機會,撤回了起訴,並表示非常後悔在房產證上加了譚先生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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