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衛局提修訂《道路交通條例》 司機撞到貓狗須停車報警

2018-05-02 17:32

近日虐畜及交通意外問題引起社會關注,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早前表示,將會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擴大「動物」涵蓋範圍。根據立法會文件顯示,食物及衛生局建議規定當交通意外涉及動物包括貓隻及狗隻時,涉事司機須於24小時內報警,否則即屬違法。

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動物受到損害,該司機必須停車,向警方提供有關詳情,否則須在可行範圍內,盡快而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前往最近的警署報告該意外。任何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而條例中所指的動物只包括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

食衛局表示,由於近年市民飼養的貓狗數目有所上升,寵物走失和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風險也隨之增加,惟不時有司機意外撞到貓狗後沒有停車,令公眾關注當中的動物福利問題。政府研究海外經驗和法例後,認為應該修例,並條列中的動物涵蓋範圍擴大至狗及貓。

漁護署將會諮詢有關持份者,如動物福利諮詢小組和道路安全議會,食衛局計劃下年度向立法會提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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