哨牙男旺暴燒的士質疑判囚過重 上訴遭駁回

2018-04-18 09:52

前年農曆新年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32歲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參與暴亂及放火燒的士,17日後在其住所大堂外被捕。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發現被告有「哨牙」特徵,從而裁定他是當晚參與暴動的縱火者,最終重判四年九個月。楊家倫早前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判詞,駁回申請。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辯方同意案發時確有暴亂情況,亦同意有市民拍攝到的圖片描繪犯案者參與暴動,亦有縱火燒的士,案中唯一爭議就是犯案者與上訴人楊家倫是否同一人。上訴庭續指,根據控方說法,上訴人在案發後17天才被拘捕,期間曾作出過改變容貌和隱藏將他連結到案件的資料和記錄,故警方事後搜屋找不到與犯案人一樣的衣物絕不為奇,更不會影響定罪穩妥性。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有權作出他認為適當的詮釋和解讀,毋須受到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說法的規限,又根據案例指,法庭在考慮照片中顯示的犯案者身份這事實議題時,有權直接觀察犯人欄內的被告人和犯案人的照片,及作出比對。而原審法官裁決時描述了上訴人和犯案者上門牙凸的情況,亦妥善交代了有關情況,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亦必須考慮全部有關證據後作出他要作出的事實裁決。

上訴庭續指,原審法官沒有向控辯雙方提及上訴人上齒前排的特徵及邀請他們就該些特徵向法庭作進一步陳述,並不構成不公平審訊,亦不會因而令有關定罪裁決變得不穩妥。原審法官已提醒自己小心考慮,在完全肯定毫無疑問情況下,觀察在犯人欄內上訴人的五官容貌,得出上訴人就是犯案人的結論,有關辨認建基於案例中的法律原則。因此不批准就定罪上訴。

至於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方面,上訴庭指本案是一宗極嚴重的暴動罪行,案發時有大量人群集結,他們戴帽及口罩,目的明顯是避免暴露身份,他們作為顯示他們明知行為違法,故掩飾身份,避免刑責。

上訴庭以「暴徒」形容,指他們不單與警員對峙,更以不同方法企圖傷害執法的警員,部分「暴徒」更從地上掘起磚塊及其他物件擲向警方,導致有警員受傷。而在暴動過程中,上訴人更將火種放置在的士後輪,燃燒的士車身近液體氣缸的位置。上訴人不但毀壞的士,更要在現場製造更大混亂,假若上訴人縱火行為導致的士爆炸,事件會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更是難以想像。

上訴庭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安寧社區,絕不容許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因此認同原審法官的判刑,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案件再出現。上訴庭認為判刑合適,沒有下調空間,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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