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氣機滴水食環「五宗罪」 被踢爆天氣轉涼不入屋調查
2018-04-17 11:57
申訴署踢爆食環署在接獲有關冷氣機滴水的投訴後,該署當區的環境衞生辦事處(「環衞辦」)須派員到場視察,但竟然一旦天氣轉涼,該署便不進入有關單位進行冷氣機測試,個案不了了。
其中一個案,食環接獲投訴後證實有單位冷氣機滴水,於是向單位業主發出「妨擾事故通知」,但及後下層單位指滴水問題持續,職員4次上門均無人應門。職員又指,在事涉大廈地下,未有見到單位甲的冷氣機滴水,而九月和十月的平均氣溫分別仍為,攝氏27.9度及26.8度,該辦相信一般住戶是依然會使用冷氣機的,因而斷定單位甲已把冷氣機修理妥當,於是沒有向法庭申請「入屋令」。
申訴署斥責非單一事件,而且做法不穩妥,更有天氣轉涼,該署便不進入有關單位進行冷氣機測試的情況,結果翌年夏季來臨,該冷氣機便會重現滴水問題。
另一宗罪發現食環「測試5分鐘草率斷定沒滴水」,曾有個案職員觀察冷氣機運作約5分鐘,未有發現滴水。因此,該辦斷定該兩部冷氣機均沒有滴水問題。但經申訴署要求,再派員機測試約30至40分鐘,結果是發現有滴水。食環署解釋未有就冷氣機測試應持續多久訂定標準,因為每宗冷氣機滴水個案的情況不同。
第三宗罪是「清晨滴水,大部分巡查卻是在其他時段」。有投訴人指出,早上6時45分路經大廈,發現該大廈面向行人路的單位之冷氣機滴水,結果職員辦到事涉大廈巡查的19次中,只有4次在清晨、其餘3次在傍晚,以及共12次在上午稍後或在下午進行,形容投訴人已明確指出冷氣機滴水情況是在清晨時分出現,但巡查卻在其他時段,費時失事,徒勞無功。
第四宗罪是「沒有按照工作指引跟進」,有個案是職員發出「預約通知」,沒有按照工作指引作
出進一步跟進,沒有再到訪有關單位,或向法庭申請「入屋令」,只是重複從外圍觀察該些單位。
最後一宗罪是「沒有妥善記錄視察所得」,有職員調查個案9,但其中4次無記錄,申訴署直指管理層對此亦好像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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