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訛稱永久任用療程 美容師表證成立
2018-04-12 16:15
26歲被告鄭芷珊於2013年加入涉事公司,任職美容師。她今岀庭自辯時,指自己只負責美容工作,銷售則交由涉案另一被告美容顧問郭美雲負責。於案發當天,即前年10月2日,姓莫女事主於進入公司會面室後,郭向她推銷,而鄭則未有入內,故不清楚她推銷了什麼。其後鄭入房,為事主進行美容療程,郭繼續向事主推銷,惟鄭專注為事主美容,沒有留意郭及事主的對話內容,她亦不知道有關公司的新推銷策略,加上郭是其上司,故鄭不會質疑。
被問到涉案單據上有她及郭的姓名,鄭指當時她在房間內,即使未有參與推銷,惟她身在現場,因此郭亦把其姓名加在單據上。主控又指岀,根據公司錄音,鄭事前已知道相關銷售計畫,鄭則回應表示已忘記當日事件的詳情。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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