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券涉違反《商品例》投訴倍增 餐飲零售最多

2018-04-11 15:25

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就現金券使用期限,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提問,形容現金購買等值現金券等同預繳式消費,但有市民指出,現金券設定使用期限的做法並不合理,曾忘記現金券設有使用期限遭有關商戶以有效期已過為由拒絕,詢問政府會否考慮設定現金券使用期限施加限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書面答覆表示,《商品說明條例》規定商戶不可向消費者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產品資料,或在接受付款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明或合理時間內供應產品,否則即屬違法。
自2015年至2017年,海關共接獲157宗有關現金券涉嫌違反《條例》的投訴,2015年43宗、2016年35宗、2017年79宗。就行業而言,與餐飲或飲食業及一般零售店相關的投訴較多;投訴主要涉及虛假商品說明或不當地接受付款。
消委會同期亦就現金券共收到539宗投訴。就行業而言,與食品及飲品以及超級市場相關的投訴較多;投訴主要涉及未能使用已過期的現金券或因店鋪結業而未能使用現金券。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預繳式消費可為消費者及商戶帶來便利,但消費者也會面對一定風險。消費者在決定是否購買現金券時,除了考慮商戶提供的優惠,亦應同時考慮有關條款與細則(例如商戶設定的使用限期),並審慎考慮自己的需要。消費者如認為個別合約中的條款不合理或影響其權益,而與商戶協商不果,可向消委會投訴、訴諸調解或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如有消費者認為商戶違反《條例》,可向海關舉報,海關會跟進調查。海關會繼續積極執行《條例》,從不同層面打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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