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水喉匠500元欲賄水務署督察 判囚兩月
2018-04-03 16:50
76歲被告黎德賢,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鑑於廉潔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故此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屬嚴重罪行。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年老等多項求情因素,遂將刑期減至兩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持牌水喉匠。他獲聘請為香港黃竹坑道一幢商業大廈的一個單位施行水管工程,並向水務署申請向該單位供水。
水務署一名用戶服務督察及其同事於去年8月14日前往該單位視察有關水管工程。該用戶服務督察視察後發現一些欠妥之處,便告知被告作出修補。修補工程完成後,被告要求進行第二次視察,該用戶服務督察10月27日獨自到該單位視察時,詢問被告水管的牌子。此時,被告向該用戶服務督察提供約500元現金,督察拒絕收取並報告主管。被告於11月2日被拘捕。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