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婆婆戴「光復香港」頸巾被裁定藐視法庭 罰款1000元
2018-03-29 15:34
彭官早前指已命令法庭內的公眾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任何標語,當時被告王鳳瑤亦在法庭延伸部分旁聽,理應知悉命令內容,故最終裁定王的行為屬「藐視法庭」。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王鳳瑤獨居生活,沒有兒女,現時無業及依靠積蓄維生,而王所接受的教育為大專程度,主修會計及音樂,過往亦從事會計工作,她於30歲時,曾往維也納修讀音樂,以及定居13年,其後再回流香港工作。10多年前,她又跟隨宣明會到往內地參與義務工作,包括教小朋友英文及培訓會計專才,並因香港生活指數高,故12年前始便於深圳定居。
辯方續指,香港社會於2014年變得動盪,有年輕人須接受檢控及被判囚,王因同情這些年輕人,故經常聲援或精神上支持他們。辯方提到,於審訊期間,王每天早上5時起身,並須坐車共5小時往來香港,惟她雙膝有嚴重關節炎,因此,如此長車程對她而言並不簡單。
辯方表示,王明白到藐視法庭後果的嚴重性,亦承諾不會再干預法庭程序,而且今次事件於法庭延伸部分的大堂發生,未有影響陪審團,故希望法官可酌情輕判。
彭官判刑時,指王作岀該舉動屬「有意識」及「有安排」,又執意要展示頸上的標語,惟法庭並非宣揚政治主張的場所,因此其行為實屬不恰當,然而考慮到王的背景及其求情信中的悔意,最終判以罰款。
法庭記者:陳詠詩
建立時間:15:04
更新時間: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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