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涉偷女乘客$93萬珠寶囚2年 妻接贓罪成

2018-03-12 15:48

男司機前年12月接載內地富家女時監守自盜,偷去女事主行李箱內總值約93萬元珠寶。男司機早前承認盜竊,今在區域法院被判監24個月。至於男司機妻子和小姨早前否認協助處理贓物,男司機妻子今被裁定罪名成立,小姨則獲判無罪釋放。
案中3名被告依次為男司機司機莫松霖(41歲)、其妻朱彩霞(36歲)及小姨朱螢螢(34歲)。涉案贓物包括一枚6.5卡鑽戒、一隻銀結婚戒指、一雙虎眼石耳環和一條紅玉髓頸鏈,總值約93萬元。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惟哥哥前年因大腸癌離世,他為籌錢辦喪而欠債,今次因一時受不住誘惑而犯案,現已感傷心後悔,並自責連累妻子。首被告還柙時的醫療報告顯示他可能患咽喉癌,已排期下月抽取身體組織檢驗。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重申,首被告違反誠信,甚至企圖變賣存有感情價值的結婚戒指,雖然他已還柙近16個月,但3年監禁刑期仍是合適,有見他第一時間認罪,遂扣減3分之1監禁刑期。
至於次被告,李官裁決指她雖然明知丈夫因盜竊被捕,卻仍然選擇照首被告的「口形」指示,到旺角一座商廈拿走涉案失物,並將之安放在第3被告家中。即使第3被告向她告知首被告被捕消息,次被告仍然「佯裝不見或佯裝不知」,至4日後被捕才和盤托出。李官因此認為,次被告沒有不誠實地保留失物的說法匪夷所思,難以接受。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只是按丈夫指示行事,亦無銷贓打算,若非她與警方合作,警方難以起回贓物。李官押後判刑至3月26日,以待索取她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還柙看管。
至於第3被告,李官認為沒有足夠客觀事實基礎,證明次被告將藏有贓物的利是封放在她家時,她已知悉封內有贓物,遂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3:56
更新時間: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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