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欠卡數達7萬元 法庭領令事主只須繳付12元
2018-03-04 11:00
發卡銀行因陳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陳先生立即清償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和相關費用,暫計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費用12元。
但陳先生在庭上抗辯稱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費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權別人進行消費。他當時發現該項消費後,亦已報案處理並與聯絡發卡銀行,因此該項消費不應視為本人的消費,銀行也不應因此項消費的本金而計算利息及滯納金。
根據購物單據證明,涉案的信用卡於2013年3月14日在電器店消費35000元,持卡人簽名處為「陳某」。至於信用卡至庭審時一直由陳先生持有,未有報失,現已因欠費停用。自2013年3月14日,該款35000元的消費後該信用卡再未有新消費,而累積的利息39118.04元,均由該項35000元欠款產生。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判定本案為信用卡糾紛,爭議焦點在於真、偽卡交易問題以及責任承擔問題。
法庭又指出並無證據顯示持卡人陳先生未有妥善保管個人身份信息及銀行卡密碼的情況。同時,陳先生在發現案涉銀行卡發生異常交易後即與發卡銀行聯繫,查詢到非其本人簽名的POS簽購單,並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已經履行了其能夠完成的義務。
因此陳先對事件涉本金及利息不存在還款責任,但他在發生交易異常並報警後未有報失信用卡,故對須繳付服務費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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