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欠卡数达7万元 法庭领令事主只须缴付12元
2018-03-04 11:00
发卡银行因陈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
但陈先生在庭上抗辩称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他当时发现该项消费后,亦已报案处理并与联络发卡银行,因此该项消费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银行也不应因此项消费的本金而计算利息及滞纳金。
根据购物单据证明,涉案的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消费35000元,持卡人签名处为「陈某」。至于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有报失,现已因欠费停用。自2013年3月14日,该款35000元的消费后该信用卡再未有新消费,而累积的利息39118.04元,均由该项35000元欠款产生。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定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庭又指出并无证据显示持卡人陈先生未有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密码的情况。同时,陈先生在发现案涉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后即与发卡银行联系,查询到非其本人签名的POS签购单,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已经履行了其能够完成的义务。
因此陈先对事件涉本金及利息不存在还款责任,但他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未有报失信用卡,故对须缴付服务费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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