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於2012年參選特首選舉但落敗,故透過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挑戰選舉結果,但被判敗訴,何須向律師行支付255萬多元費用,其中2名合夥人服務費佔146萬元。高院原訟庭去年指2名合夥人做重複工作,故只准律師行收取1名合夥人的費用,即約73萬元。不過律師行不服,遂於今年1月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判詞裁定律師行上訴得直,何須支付1.5名合夥人費用。
上訴方是林偉展黎志超律師事務所,答辯方為何俊仁。上訴庭裁定,何須支付一名合夥人及一名較低級律師的費用,即等於1.5名合夥人費用。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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