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会议员何俊仁于2012年参选特首选举但落败,故透过选举呈请及司法覆核挑战选举结果,但被判败诉,何须向律师行支付255万多元费用,其中2名合夥人服务费占146万元。高院原讼庭去年指2名合夥人做重复工作,故只准律师行收取1名合夥人的费用,即约73万元。不过律师行不服,遂于今年1月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判词裁定律师行上诉得直,何须支付1.5名合夥人费用。
上诉方是林伟展黎志超律师事务所,答辩方为何俊仁。上诉庭裁定,何须支付一名合夥人及一名较低级律师的费用,即等于1.5名合夥人费用。
法庭记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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