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發布2018年第3號公告,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提出相關規定,要求機構償債能力良好且成立滿三年、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等,當觸發事件發生時,資本補充債券可以實施減記,也可以實施轉股。公告指出,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的行為,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加強宏觀審慎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公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滿足如下條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償債能力良好,且成立滿三年;經營穩健,資產結構符合行業特徵,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監管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此外,公告提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具有創新損失吸收機制或觸發事件的新型資本補充債券。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探索發行提高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券。(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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