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银行金融机构发资本补充债 可减记或转股

2018-02-28 10:56

人民银行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提出相关规定,要求机构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三年、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等,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公告指出,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行为,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公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如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三年;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徵,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告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发行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债券。(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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