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涉瞞債申貸款囚10月 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2018-02-26 15:55

男警長涉於四年間隱瞞欠債情況,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六度申請共逾50萬港元貸款,早前被裁定六項欺詐罪成,判監10個月,男警長不服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頒判詞,裁定上訴得直,但因為針對男警長的客觀證據充份,基於公眾利益,法官下令重審案件。
法官指,四十六歲男警長陳毓鈞今次上訴得直,乃因原審裁判官處理陳自辯證供時,沒有考慮適當指引,即在裁決時沒有表明已考慮陳沒有犯罪紀錄及擁有良好品格,其證供亦比較可信這一點,法官指這屬技術上錯誤,又指陳在原審和上訴時亦已承認及同意,他在六項控罪中未有正確申報有關他向其他金融機構的每月還款資料,因此陳被檢控是自招嫌疑。
陳被控於2009年9月至2013年12月期間,六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借錢時,無申報正在每月償還1萬至8萬多港元的欠債,誘使互助社職員批出逾50萬港元貸款。而被告在事發四年間共向互助社借貸逾50萬港元,實得約17.4萬港元。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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