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創新產業應具備多於一項特點

2018-02-23 16:55

港交所(00388)就「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諮詢市場意見,建議在主板規則增加三個章節,分別落實生物科技、同股不同權及新設便利第二上市渠道的建議,諮詢期1個月。
採用同股不同權的創新產業公司方面,港交所建議延續上次諮詢總結擬定的上市制度發展方向,發行人須證明具備以這種架構上市的特點。
此外,創新產業應具備多於一項特點,包括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有賴應用了新科技、創新理念或新業務模式、研發為公司貢獻大部分預期價值、證明公司成功有賴於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以及公司的市值或無形資產遠高於其有形資產。
港交所強調,創新產業定義要視乎上市申請人的行業及市場情況而定,可能出現一間合資格的同股不同權成功上市,但另一間採類似科技或創新模式的企業則未必一定合資格。同時,在傳統業務上應用科技,不足以被視為創新經濟,如在網上平台經營零售業務的上市申請人,若未能證明具有其他特點,有可能不符合同股不同權的資格。
港交所指,同股不同權涉及一定潛在風險,港交所提出詳細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權權力、保障同股同權股東的投票權、加強企業管治及加強披露等要求。(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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