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创新产业应具备多于一项特点

2018-02-23 16:55

港交所(00388)就「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谘询市场意见,建议在主板规则增加三个章节,分别落实生物科技、同股不同权及新设便利第二上市渠道的建议,谘询期1个月。
采用同股不同权的创新产业公司方面,港交所建议延续上次谘询总结拟定的上市制度发展方向,发行人须证明具备以这种架构上市的特点。
此外,创新产业应具备多于一项特点,包括能证明公司成功营运有赖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或新业务模式、研发为公司贡献大部分预期价值、证明公司成功有赖于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以及公司的市值或无形资产远高于其有形资产。
港交所强调,创新产业定义要视乎上市申请人的行业及市场情况而定,可能出现一间合资格的同股不同权成功上市,但另一间采类似科技或创新模式的企业则未必一定合资格。同时,在传统业务上应用科技,不足以被视为创新经济,如在网上平台经营零售业务的上市申请人,若未能证明具有其他特点,有可能不符合同股不同权的资格。
港交所指,同股不同权涉及一定潜在风险,港交所提出详细投资者保障措施,包括限制不同投票权权力、保障同股同权股东的投票权、加强企业管治及加强披露等要求。(nc)

關鍵字

最新回应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