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男咬女友臉兼恐嚇判社服令 上訴駁回

2018-02-15 15:58

男保險從業員向前護士女友要求復合不果,突然咬她左邊面頰,繼而出言恐嚇將她毀容。從業員早前在觀塘法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刑事恐嚇兩罪名成立,獲輕判接受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惟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今頒判詞駁回申請。

上訴人周耀銘早前被裁定於2016年12月18日於將軍澳街頭咬傷前女友許妙珠臉部,並恐嚇令她毀容。他上訴時指前女友庭上證供並沒有在口供中提及,包括案發時上訴人說出威嚇說話時,他是笑著及指住她、威嚇說話「睇你驚唔驚」、報警原因、害怕上訴人騷擾、到姐姐家暫住,上訴人認為以上都是關鍵證供,批評對方認為不是重點卻又在庭上提及。

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已經有所解釋,法官認為證人在證人台的表現也不同,有關遺漏是否具關鍵性也不可一概而論。法官認為裁判官絕對有權接納前女友的解釋,法官也不同意遺漏是十分重要及關鍵,最終駁回上訴。

法庭記者:潘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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