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男咬女友臉兼恐嚇判社服令 上訴駁回
2018-02-15 15:58
上訴人周耀銘早前被裁定於2016年12月18日於將軍澳街頭咬傷前女友許妙珠臉部,並恐嚇令她毀容。他上訴時指前女友庭上證供並沒有在口供中提及,包括案發時上訴人說出威嚇說話時,他是笑著及指住她、威嚇說話「睇你驚唔驚」、報警原因、害怕上訴人騷擾、到姐姐家暫住,上訴人認為以上都是關鍵證供,批評對方認為不是重點卻又在庭上提及。
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於裁決時已經有所解釋,法官認為證人在證人台的表現也不同,有關遺漏是否具關鍵性也不可一概而論。法官認為裁判官絕對有權接納前女友的解釋,法官也不同意遺漏是十分重要及關鍵,最終駁回上訴。
法庭記者:潘琪慧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