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歡迎高院裁決:外傭來港前簽約同意留宿規定

2018-02-14 19:19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就一宗司法覆核申請作出的判決,裁定要求到香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址居住是合法的。政府歡迎裁決,很高興判決確認「留宿規定」的合法性。政府指,外傭來港前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當中第3條訂明外傭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和居住,即外傭已同意有關安排。

政府強調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而留宿規定是政策的基石。政府指,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政府才容許輸入外勞。根據這政策原則,香港自1970年代開始輸入外傭,以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明顯不足的情況。

除合約協議外,外傭和僱主必須各自在向入境處遞交的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居住。換言之,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而他們也是在此規定下獲准到香港工作。如外傭不再願意遵守合約條款,包括留宿規定,他們可隨時終止合約。

政府重申,致力保障現時在港約37萬名外傭的權益,他們享有與本地僱員相同的香港勞工法例的保障。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合適、設有傢具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僱主也須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上承諾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不符合規定,其申請將會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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