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房署職員誤導填漏聲明書 六旬翁慘遭迫遷

2018-02-02 21:59

一名患有心臟病的六旬翁,疑被房署外判管理公司臨時職員誤導,在租住公屋的聲明書上填報太太未來港定居,被房署控告虛假陳述。雖然房署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最終撤回起訴,但下令夫婦兩人須在下周二前遷出單位。

協助個案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今日召開記者會,指62歲的黃伯於2010年申請輪候公屋單位,翌年他與一名內地女子結婚。至2015年8月,黃伯獲分配洪福邨單位,當時其太太已獲批來港,但未領取身份證。兩夫婦於8月25日帶齊證明文件,包括太太的單程證及行街紙,到洪福邨辦理入伙及加名手續。

涂謹申指,由於黃伯教育水平不高,當時由房署外判管理公司的臨時職員協助填寫表格,期間職員指由於黃太未有身份證,因此現時毋須加名,待取得身份證後再去辦理有關手續。黃伯遂按照職員意思,在聲明書中填寫太太現居於內地,至今未獲取單程證或香港身份證來港定居。

黃伯入伙數月後再到管理處辦理加名手續,房署人員其後發現黃伯作出聲明時,其妻已取單程證來港,故控告他以虛假陳述。經過法庭5次審訊後,房署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但下令黃伯及太太於今年2月6日前要搬走。

黃伯表示,自己不熟悉程序,並非刻意隱瞞,又批評被房署職員誤導。他續說,自己現時年紀大加上患有心臟病,已經無能力再租樓住,只能瞓街,直言「房署逼到我走頭無路。」

涂謹申批評,房署外判管理公司的臨時職員訓練不足,工作指引欠清晰,才會引致事件發生,認為房署須加強外判職員的訓練。

房署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根據《房屋條例》,任何人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違法。如申請人作出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資料,不論是否被起或定罪,房委會會均可取消其公屋申請及向戶主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藉虛假陳述/虛假資料而獲得編配公共房屋的租約。

發言人又稱,有關個案曾向房署的遷出通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經聆訊後維持原判。署方得悉事主可能提出司法覆核,由於個案可能進入司法程序,故不便作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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